词条 | 离婚率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离婚率通常是指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每千人中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数与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离婚率安徽省的离婚情况和全国一样,一直保持较低的离婚率。50年代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之后,离婚大半是解除过去的封建性婚姻,据无为、当涂、绩溪等18个县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51年,准予离婚25247对,调解不离1739对,转法院处理4039对,离婚对数约占当年结婚对数的6.8%。另据56个市、县统计,1952年1月到11月,离婚39908对。1954年全省准予登记离婚为29499对。其中感情不合24656对,占84%;受虐待2867对,占9.7%;重婚392对,占1.3%;其他1584对,占5.4%。1955年,全省登记离婚51371对,其中感情不合42329对,占82.4%;受虐待5522对,占10.7%;重婚471对,占0.92%;其他3049对,占5.9%。60—70年代,离婚程序复杂,离婚率较低,离婚登记资料不完整。80年代以后,离婚登记趋于正常。1983年,全省申请离婚15333对,其中准予登记离婚4430对,调解和好7553对,转法院处理3350对。1990年,全省有8760对夫妇离婚,离婚人数占当年总人口的0.3‰,占当年结婚人数的1.9%。1991年,全省离婚人数为5781对,11562人,占当年总人口的0.2‰,占当年结婚人数的1.14%。1992年,全省离婚人数为6790对,13580人,占当年总人口的0.23‰,占当年结婚人数的1.2%。离婚率稳定在0.2—0.3‰(按离婚人数与总人口数之比计算)和1%以上(按离婚人数与结婚人数之比计算)。这一离婚率比全国平均数要低得多。但相比较而言,城市离婚率高于农村地区。1992年,全省平均离婚率为1.2%(按离婚人数与结婚人数之比计算),而9个省辖市(含市辖县)的离婚率为1.6%,比农村地区高出0.4%(表8-5-4)。 表8-5-4 安徽省各地市婚姻登记情况(1992年)
资料来源:《安徽省统计年鉴》(199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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