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租庸调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50 租庸调制唐代前期向授田人丁征派赋役的制度。租是田租,即田赋;庸是力庸,代役的实物税;户是户调,即户税。源于北魏至隋的租、调、力役制度。唐沿隋行均田制,授民以田,而取偿于民者有租、庸、调。唐人陆贽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因此称租庸调法。武德七年(624)高祖颁布均田令,同时规定租庸调法。其内容是: 课户每丁 “租”粟2石;“调”随乡土所产纳绫绢絁各2丈及绵3两,或纳布2丈5尺及麻3斤; 每丁岁役20日,闰年加2日,不服役者每日折纳绢3尺。因事加役15日免调,30日租、调俱免。增役数连正役不得超过50日,此外还有减免规定。如遇水、旱、虫、霜诸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者免租、调,损七以上者俱免。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诸皇室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被朝廷正式旌表的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可免课役;“流内九品以上官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租庸调法的推行,对唐前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有积极意义。 租庸调制唐代的赋税徭役制,始定于武德二年(619年),详尽于武德七年(624年),是适应均田制这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以“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 (约合今制一石二斗弱);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絁各二丈、绵三两:不产绵地区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每丁每岁服役二十天,闰月之年加两天;或每日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替代,是为庸。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皆免。租庸调制对唐王朝的兴盛和农业发展起了一定推动作用。 租庸调制唐朝建立后,继承隋朝继续推行均田制。唐在天宝以前实行的赋役制度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武德二年 (619)初定,名租调法。武德七年又以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唐朝赋役之制有四: 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役。课户每丁每年向国家纳粟二石,称作租。随各地所产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由于人丁可纳绢、布等代替力役,所以唐朝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北魏以来统治者采取的租、调、力役制度的沿袭和发展,有许多内容直接继承隋代制度而略有变化。唐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农民受田一百亩,妇女不受田,所以国家征收租庸调就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即以 “人丁为本”。太学生员、商人等都不负担租庸制,他们只交纳产税和地税。在唐天宝以前,租庸调是唐朝的主要税收,约占总收入的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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