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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谋划窃盗但未行动的行为。《元史·刑法志三》: “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47; 已行而不得财者,57; 得财10贯以下,67; 至20贯,77。每20贯加1等,100贯,徒1年,每100贯加1等,罪止徒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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