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立法程序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立法程序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通常经过四个步骤:1.提出法律议案;2.讨论法律草案;3.通过法律;4.公布法律。 立法程序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一般分为提出法律草案、讨论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公布法律草案四个阶段。提出法律草案是指由法定的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关于制定新法律和修改、废止现行法律的建议和草案,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中国现行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的代表,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立法性议案和其他议案;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以上的组成人员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立法性议案和其他议案。讨论法律草案是指在立法机关中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的审查和辩论。中国现行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 对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工作委员会同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或进行全民讨论,把有关意见提请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是指立法机关对经过讨论后的立法草案进行正式表决和通过,有的要经国家元首批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法律议案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修改宪法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特定多数通过。在两院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草案的讨论和通过一般要经过两院的“一读”、“二读”和“三读”三个步骤。“一读”是指由议长宣读草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查;“二读”是指议院对常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的议案逐条宣读,并进行辩论;“三读”是指在二读通过之后对草案进行的文字修改和总的表决通过。公布法律是指在法定的刊物上对被通过、批准后的法律进行的正式公布。我国规定,法律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 立法程序立法会制定、修改法律必须经过的程序。澳门立法会的立法程序有3种:正常程序、特别程序和紧急程序。立法时采用何种程序,视法律本身内容的不同以及时间的紧迫程度而定。正常立法程序又称普通立法程序,是澳门立法会制定法律时最常采用的程序。除法律本身内容特殊,或者时间紧迫需要适用特别程序或者紧急程序之外,所有立法均以正常程序进行。以正常程序立法,必须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提出法律议案。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议员均有权提出法律议案。议员提出的议案,称为法律草案;总督提出的议章,称为法律提案。所有法律草案,不得有超过6名议员签署。由于葡萄牙至今仍然行使着对澳门的实际管治权,并保留着为澳门制定法律或将葡萄牙的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权力,澳门立法会行使的立法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法律议案或者修正案,立法会不予接受:抵触《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或者《澳门组织章程》者;立法权属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关者;与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关颁布的法律相抵触,而不属于澳门立法会专有立法权者;单纯涉及业经立法会拒绝的事项者;未明确订定拟在法例内引进修改的目标者;(2)审议法律议案。法律议案一经接受,立法会主席即将其交给立法会有关专责委员会审议。有关专责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议案时,提出议案的议员得列席委员会会议。其他议员列席会议,须经委员会同意。如有需要,委员会还可以邀请社会人士参加会议。除委员会成员外,其他列席会议的议员、社会人士均无表决权。委员会开会应作记录,记载出席和缺席者名单、议员的意见以及会议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有关专门委员会接受任务后,应在立法会主席限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议报告。立法会主席没有限定时间的,委员会应自收到法律议案或者修订提案之日起30日或者5日内提交审议报告。有特殊理由时,委员会可以向立法会主席申请将期限延长。原定或者延长后的期限届满,委员会尚不能提交审议报告的,有关法律议案将直接提交立法会全体会议讨论。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全体会议提议以另一法律议案代替原案。在这种情况下,代替文本与原案一同交立法会全体会议讨论,并按文本递交次序进行表决。(3)讨论和表决。任何法律议案或者修订提案,必须预先在《立法会会刊》上刊登,并至少提前5日将中、葡文本分递各议员,才能提交立法会全体大会讨论。立法会在讨论法律议案时,议员有权发言,但以30分钟为限。未经其本人许可,其发言不得被中断。当发言议员偏离所讨论事项或者其发言含有侮辱性或者攻击性成分时,立法会主席应予以警告;如发言议员仍坚持其态度,主席有权中断其发言。讨论结束后进行表决。一般法律议案经出席会议议员的1/2以上多数同意而通过;特殊法律议案需经确实执行职务的议员的2/3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4)法律的颁布。凡经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议案均称为法律。法律在颁布之前必须经由负责审议法律议案的委员会作最后编订。立法会需将经最后编订的法律文本送交总督,由总督在接获法律文本之日起15日内颁布。总督对法律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拒绝颁布,并将有关法律发回立法会审议。立法会如再一次以确实执行职务的议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时,总督不得拒绝颁布。如果总督基于法律违反《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澳门组织章程》 以及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的澳门立法会不能反对的法律的规定而拒绝颁布时,应将法律提交给葡萄牙宪法法院,由其审查该法律是否违反有关法律。立法会和总督均应依从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判。特别立法程序只在制定内容特殊的法律时适用,其适用的范围较窄。澳门立法会只是在以下3种情况下适用特别程序立法: (1) 提出修改《澳门组织章程》的法律议案。提出修改《澳门组织章程》 的法律议案的权力,属于总督和立法会。总督在提出修改议案时,必须听取立法会的意见。立法会应在收到修改议案之日起60日(但可以延长30日) 内作出意见。澳门立法会提出的修改议案,经葡萄牙国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由澳门总督提交葡萄牙国会审议通过。如果葡萄牙国会拒绝通过,或者对法律议案作出修改后通过,澳门立法会在接到退回草案之日起8日后,由立法会主席召集会议,对草案进行复议,发表意见。(2) 立法许可,即立法会准许总督就立法会相对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制订法令。(3)追认总督的立法。总督对其专属立法权范围以外的事项,未经立法会授权,也可以制定法令,但该法令必须经立法会追认。紧急立法程序指澳门立法会在时间紧迫情况下适用的制定法律的程序。经立法会议员或者总督要求,澳门立法会有权作出决议,对某项立法适用紧急程序,以便加快立法的步伐,缩短立法的时间。紧急程序不受立法内容的限制,可以适用于任何法律议案。立法会一旦议决采用紧急程序时,可以将法律议案直接交由全体大会审议,而不经专责委员会事先审议。也可以将法律议案交专责委员会审议,但缩短审议的期限,在立法会没有明确限定审议期限时,专责委员会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议工作。立法会还可以减少议员发言的次数和发言的时间。立法会无特别规定时,议员每次发言的时间以15分钟为限。立法会通过法律后,可以不将法律交由有关委员会作最后编订,直接将法律交由总督颁布; 也可以缩短最后编订的期限,在立法会没有作出规定时,作最后编订的期限为2日。 立法程序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必须通过的法律规定的几个阶段。在我国,立法一般经过如下程序: 有权提出立法提案的机关和人员提出法律草案; 对法律草案的讨论; 对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的法律案,并负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向法律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法律委员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最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以命令的形式公布实施。在其他国家,立法的一般程序包括: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通过; 法律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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