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第八章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第八章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第八章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新中国成立前,天津农村土地基本上集中在地主、富农和宗教社团手中。地主、富农人口只占农村人口的6%,却占有54.15%的土地; 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却只占有18.46%的土地。地主、富农利用手中占有的大量土地采用租佃土地及雇工等方式对贫苦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农民租种地主土地通常要缴纳总产量40%~60%的地租,或以三七、四六比例分粮。雇工剥削、高利贷、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使农民生活非常困难。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民才逐步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 第八章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广东农村经济收益分配,从5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来,分别经历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收益分配从以集体统一核算分配为主转为农户包干分配为主,集体(经济社、经济联社)分配为辅。 第八章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第八章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第八章 农村经济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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