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科举考试制度之一。❶宋代为了防止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徇私作弊,实行了封弥制度。即在阅卷前将试卷上的举人姓名、年甲、三代、乡贯等密封,代之以字号,称为编号。北宋时,曾于《玉篇》中取字为号;南宋初,改为从《千字文》中取三字凑成一号,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宋高宗以“任贤辉”字号试卷为第一,此即王十朋殿试策卷。元、明亦以三合成字编号。清代则以《千字文》编号,每一百卷用一字,如“达伍号”,即“达”字第伍号。
❷清代考场中为区别考生亦有编号。童生试以数字编号,考生依号入座,如同现在的考场号。顺天乡试为区分考生的省份、身份以字编号。属于生员者,直隶编“贝”字号,奉天编“夹”字号,热河承德府编 “承”字号,宣化府编 “旦”字号,满、蒙八旗编“满”字号,汉军八旗编“合”字号; 属于贡监者编“皿”字号,后又分“南皿”、“北皿”、“中皿”,以奉天,直隶、山东、河南、陕西、甘肃之贡监生编 “北皿”字号,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湖北之贡监生编“南皿”字号,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之贡监生编“中皿”字号,各类字号的录取名额均有一定的比例。其他省份也有为区别不同地区考生而分别编号录取的情况。
编号
科举考试制度之一。凡考生试卷在评阅前均需糊名,以防舞弊。为便于管理,在交考官批阅前要编上各种字号,即为编号。宋元时均以自造字编号,如“䩑”、“
”、“虭”、“
”等。清乡、会试考卷在弥封后,均以《千字文》编号,其方法为:各省乡试分别官卷、民卷,顺天乡试还须分别南、北、中皿等字号(详下),会试分别省份,将所备誊录之卷连同士子试卷,用《千字文》编列红号,每一百卷编一字号,二、三场卷与头场卷用同一号。编号后再送誊录、对读,最后交考官批阅。又,清代为区别考生籍贯亦有编号。童生试以字数编号,如同现在的考场号。顺天乡试为分别考生的省份、身份,以字编号。属于生员者,直隶籍编“贝”字号,奉天籍编“夹”字号,热河承德府籍编“承”字号,宣化府籍编“旦”字号,满、蒙编“满”字号,汉军编“合”字号。属于贡监者编“皿”字号。后又分南皿、北皿、中皿,以奉天、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之贡监生编“北皿”字号,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湖北之贡监生编“南皿”字号,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之贡监生编“中皿”字号。这些编号的取中名额均有一定的比例,以保证录取中的相对平衡。其他省份,如陕西等,也有为区别不同府厅考生而分别编号取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