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在中美建交后美国政府以维持“美国人与台湾人民之间的商务、文化及其他关系”为名而签订的干涉中国内政的法律。它于1979年3月经美国国会通过,4月10日由卡特总统签署生效。该法公然宣称美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样的期望,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为此,美国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的政策。该法还称,凡当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和其它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的实体时,上述各词含意中应包括台湾,此类法律亦应适用于台湾。并规定美台之间互设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享有“特权和豁免”。我国政府多次声明,台湾回归祖国是中国人民一致的愿望,以何种方式解决台湾回归问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其它国家不能干涉。在1978年12月16日发表的中美建交联合公报中,美国也明确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美国制定这一法律是对我国内政的干涉和对中美建交公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违反,阻碍着中美关系的正常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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