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考选委员会会议规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考选委员会会议规则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月17日公布施行。共二十三条。规定考选委员会须定期举行会议,必要时得由主席临时召集会议。会议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长缺席时由副委员长代之。会议应议事项包括考试区域之划分、考试科目之审定、考试法规之草拟、典试委员会之组织及其他考选行政事项。每一议案均须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出席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对会议举行时间、会议纪律、议事程序、议事记录等作了规定。1942年10月11日修正公布,共十九条,补充规定与本会业务有关之法令,试政试务之重要事项等应报告本会议;考试院交议事项、各种考试之规划事项等应提交本会议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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