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自治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自治区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区。除享有省和直辖市的职权外,还享有自治权。其人民代表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见“法学”中的“自治区”。 自治区行政区划名。我国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省级行政区划。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在解放初期统称自治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旗) 三级。自治区行政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州是介于省和县之间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相当于县级。据1978年底统计,我国共有5个自治区,即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自治区相当于省级的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其权利由1954年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和保障。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它们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自治区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省一级行政区划名。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西藏自治区(1965)。为了区别于一般省级地方行政单位,除了注明“自治”二字外,还冠以地方名称和实行区域自治的主体少数民族名称。如:“新疆”是地名,“维吾尔”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名称。内蒙古和西藏的名称,为地名、族名一语双关。 自治区中国行政区划名。解放初期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统称自治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于省。据1984年3月底统计,中国有五个自治区,即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成立)、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成立)。 自治区中国行政区划名。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省一级的人民政府。据1997年统计,中国已建立有5个自治区,即:1947年5月1日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成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成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成立的西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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