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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自留地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112 自留地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统一经营之外分配给农民家庭长期耕种使用的小块土地。在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中共中央就规定社员应有小量自留地,用于种植蔬菜和其他作物。以后又在有关章程和工作条例中对自留地的数量作了规定,一般占当地每人平均土地面积的5%左右。自留地的产品归农民所有,可以到市场上销售,但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只有使用权,无权出卖、出租或转让。耕种自留地是中国农民的一项家庭副业,是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自留地ziliudi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公有耕地中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小块土地。个人借助自留地可以种植各种农作物,其产品归个人所有,自由处置,既可以自家消费,也可以出售。中国在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中共中央就提出社员应该有少量自留地,并具体规定了自留地的数量。1962年,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改草案)》中指出,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1966年到1978年期间,许多地方的自留地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留地政策稳定下来,并在数量上有所增加。农村实行自留地政策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自留地plot of land for personal use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统一经营以后分配给成员使用的少量土地。每人的自留地最多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的5%,自留地的所有权属集体,归成员长期使用,但不能擅自用于建房、葬坟、开矿等非农业生产。其产品归成员所有,作为成员生活和收入的辅助来源。耕种自留地是农民的一项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人民公社化以后,自留地继续存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自留地也仍保留。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15%。”

自留地

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经济分配给社员使用的少量土地。1955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规定:“社员应该有小量的自留地,大约相当于农村每人平均土地的2—5%作为菜园,或者用以经营某些补充的农作物和农业副业。自留地的产量供给家用,也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农村人民公社以后,由于要大办公共食堂,规定社员一律在公共食堂进餐,湖南农村又收回了划给社员的自留地。但是,公共食堂不利于农村的生产和生活,遭到群众普遍反对。1961年,全省相继停办公共食堂后,各地普遍按政策划给社员自留地,鼓励发展家庭副业,允许在屋前屋后种少量的树,有条件的地方允许社员开小量的荒地等等。这些做法对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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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