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自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17 自首指犯罪或犯罪人尚未被发觉前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秦、汉时称自告,《秦简·封诊式·盗自告》,即指窃盗甲向官府陈告自己的罪行。又: “司寇盗甲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亦同。汉律,先自告除其罪。见《汉书·衡山王赐传》。魏以后通称自首。因自首而减免刑,是中国古代律典的特色。唐律对自首规定最完备,宋、元、明、清律沿袭唐制。广义的自首还包括首露(首服),悔过还主,捕首和自觉举。首露,明、清律称首服,指强盗、窃盗及诈欺取人财物,于财主处首露,并将赃还财主,与向官府自首同,免其刑。悔过还主,指彼此俱有罪的赃罪,悔过而将赃物送还财主,可减罪三等或免罪。捕首,指犯罪后共同逃亡的人,逮捕同案逃亡犯人归案自首,可减罪或免罪。自觉举,指有关公罪的特殊自首,可减罪或免罪。唐、宋、明、清规定: 自首原(免)其罪,自首以犯罪人到官府自告为原则。如请人代首,或得相容隐的亲属主动替犯罪人首罪告官,与犯罪人自首同。他人代首后,本人必须到官府受审。以下情形只能减刑:❶相容隐的人首告,如系小功、缌麻,减三等。 自首自己告发自己。即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官府不知而主动向官府投案者,称自首。《唐明律合编》:“自首,减。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所犯罪行,接受国家审判的行为。要件是:1.自动投案。不论犯罪是否已被发觉,犯罪人是否已暴露,只要罪犯的人身尚未受到司法机关强制而投案的,均成立。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犯数罪交待一罪或犯一罪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对交待之罪也视为自首。3.接受审查裁判。即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在我国,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判的行为。自首的成立须符合三个条件:(1) 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 (2) 必须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避重就轻或捏造罪行以掩盖真正罪行的,不能视为自首; (3) 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未审判前虽自首又潜逃的,不以自首对待。对于自首犯的处理,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在刑事立法中把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规定于刑法总则中,作为一般减轻情节适用于一切自首行为; 特别自首规定于刑法分则中,作为特别的减轻情节适用于某种特定犯罪。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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