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见“法学”中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依照法律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实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机构。亦称国家管理机关,或简称政府。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各级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各项行政事务,统一领导全国行政工作。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下,组织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行政事务及日常行政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主导地位,行使职权时具有强制性。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这些关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议行合一的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三权分立”原则有着根本的不同。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指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都由它实施和完成。 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❶行政机关的设立是由有权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的规定而决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即是说其设立的依据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 ❷行政机关设立的目的在于完成一定行政职能。 ❸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其成立时就取得。 ❹行政机关设立时必须下辖一定的内设机构及职位,具有相应的编制和公务员配备,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的行政经费和办公设备。 在法学理论上,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机关进行分类,便于确定不同种类行政机关的功能和法律地位以及方便法学研究。 (1) 按照行政职能的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其活动范围及于全国。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范围只限于本辖区。 (2) 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前者是指管理全国或一定区域内全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委、经委等。后者是指管理某种专门事务或特别事务的行政机关,如工商、环保、物价等机关。 (3) 依据行政机关职能活动系统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前者指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机关。后者是指依法对行政组织系统事务实施管理和领导的行政机关。此外,还可将行政机关划分为常设行政机关和临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决定设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决定设立的行政机关等。 在我国,行政机关具体包括以下各部分: ❶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最高行政机关。 ❷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国务院办公厅都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或某一类行政事务,享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 ❸国务院直属机构。目前,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土地局、国家版权局、海关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参事室等都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它们都是行政主体。 ❹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这类国家局在成立时就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等。 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和管理机关,负责拟定并施行法律,制定并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事务,是国家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通常所谓中央政府,实施有关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一切内政外交的重大决策,组织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领导武装力量。地方行政机关即地方政府则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或宪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限,组织和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机关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的某些固定机构。它负责指挥、协调和控制该组织的活动,在该组织中发挥核心和枢纽作用,是该组织的正式代表。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即政府。在资本主义国家,它是指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分立又相制约的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在社会主义国家,它是指根据权力机关的决定,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组建起来,依法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执行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行政机关按其职权范围和工作性质可分为领导机关、职能机关、辅助机关、派出机关等。
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行使行政权; (2)在组织上实行领导从属制,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下级从属于上级; (3) 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使职能具有主动性,经常性; (5)行使职能涉及面广。行政机关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大类。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公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在美国,联邦行政机关是总统领导的政府,在英国和日本行政机关包括内阁为首的各级政府。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领导的各级人民政府。各国公务员的管理机关不同。 英国长期以来财政部掌握全国文官人事权,以便控制文官的编制和经费支出。1968年,英国成立文官部,将原来的财政部并入,直接受首相的指挥监督。1981年将文官部改组为管理和人事部,将原来主管的人事规划、待遇和退休金等职责,交还财政部管辖。管理和人事部主管各机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策划,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退休等事务。管理和人事部下设文官委员会负责文官的录用,设文官学院负责管理培训事宜。英国1917年设劳资关系调整委员会(1919年改称惠德利协议会),由官方代表与文官工会协商文官的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晋升、待遇、奖惩、训练等事项。英国还设文官上诉委员会和行政法庭以及文官仲裁法院处理文官和政府发生的纠纷。此外,政府各部人事机构管理各部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根据1978年《文官制度改革法》,美国主要设人事管理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联邦劳工关系局三个机关管理公务员事务。人事管理局不属于任何部,是行政部门内部的一个独立机构。局长和副局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人事管理局就文官管理事务的实施和监督有权制定法规,并积极实施人事管理。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控制机构,不受总统的控制,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委员会具有听证和裁决权,可以受理文官对于纪律处分或其他不利的行政决定的申诉,以及违反文官法律和法规的争端。联邦劳工关系局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委员经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负责处理行政机关职员和机关之间的劳动关系。 根据日本公务员法,日本的人事管理机关有人事院、事务总局、内阁总理大臣及人事局等。人事院隶属于内阁,但具有较大的独立性,除一般行政职权外,尚有制定人事院规则的准立法权以及审查裁定公务员不利益处分的准司法权。事务总局是人事院的执行机关,下设管理局、任用局、俸给局、公平局、职员局、公务员训练所、公平委员会、苦情审查委员会、灾害补偿审查委员会、职员团体登记委员会、地方事务所及办事处等机构。内阁总理大臣及人事局掌管中央公务员制度的调查、研究、计划,人事方针的调整,效率、退休以及俸给等事项。 我国公务员的管理权属于国务院人事部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