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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又称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即把行政复议程序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原则包括如下情况: (1)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只能择其一,即谓强制性选择。选择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当事人即丧失起诉权。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由法律规定。(2)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一级复议前置的规定。(3)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需要向再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终局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二级复议前置规定,即当事人没有穷尽行政补救的手段,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4)《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复议前置原则的特殊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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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