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消灭即因主体的消灭或主体间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终止而使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不复存在。基于主体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可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两类。部分消灭是人民法院与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具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次要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全部消灭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是主要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任何主要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都决定了行政诉讼的终结,从而使次要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不再具有存在的意义,从而使所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归于完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全部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或裁定之前,原告申请撤诉,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2.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而终结诉讼的; 3.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视为没有必要继续诉讼而终结诉讼的; 4.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或裁定前,被告改变或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且为人民法院准许的; 5.行政赔偿诉讼经当事人双方和解,获人民法院同意的; 6.案件审理完毕,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局判决或裁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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