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调解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行政调解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调解纠纷的行政行为。行政司法的一种形式。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一)一般民事纠纷,特别是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案件。(二) 经济合同纠纷; (三) 轻微刑事案件; (四)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的机关主要有: 基层政府、合同纠纷的调解机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其他行政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调解无效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法院。 行政调解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的调解活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在案情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2) 双方自愿调解的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都不能调解。(3) 合法原则。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他人利益。(4)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调解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调解的对象既可以是民事争议,也可以是行政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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