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zhongwai hezuo jingying qiye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政府有关政策、法令组建的,以合同为基础的企业。又称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作者的合作条件、责任和权益,经济风险以及合作期限、经营范围等,均由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经营企业在遵守我国法律,并受到法律保护等方面是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样的,只是在具体经营方式上有所不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解决中国企业缺乏资金来源的问题,另一方面,对许多急于回收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1994年四川省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9家,签约外资额1.68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9000万美元。1979年~1994年累计批准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63家,签约外资额5.48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1.75亿美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的规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它是一种由合作各方自行协商,以比较灵活、变通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一种有限责任制的国际经济合作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国家依法保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监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因此应在合同中清楚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投资和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方面的问题。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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