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议员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议员资产阶级国家议会的组成人员。实行两院制的国家,根据两院名称决定其组成人员名称。所以有的国家有参议员和众议员之分,有的国家有上院议员和下院议员之分,有的国家有参议员和国民议会议员之分等。 议员实行议会制国家的议会成员。在实行两院制议会国家,又分为上议院议员 (通常称参议员) 和下议院议员 (通常称众议员)。大多数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众议员经普选产生; 参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或由国家元首直接任命,有的是终身职或世袭职。有些国家对当选资格往往提出年龄、财产、居住期限和文化程度的限制,有的国家还实行议员候选人的保证金制度,要求在竞选时先交纳一笔巨额保证金,得票数不到一定比例者其保证金由国家没收。议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享有提案权、决议权、对内阁的质询权。有的国家还规定除现行犯罪者外,议员在开会期间具有不受逮捕和在议院内言论自由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等身份保障; 对于违法失职的议员,除经议院2/3以上议员的同意,不得撤消其议员资格。 议员组成澳门立法会的成员。澳门立法会由23名议员组成,议员从有选举资格且年龄在21岁以上的澳门居民中产生,其中7名由澳门总督任命,为委任议员; 8名由直接和普遍选举产生,为直选议员; 8名由间接选举产生,为间选议员。总督、政务司、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现职法官和检察院司法官、现役军人、宗教派别负责人,不能担任立法会议员。议员在履行任期时,无论是委任议员,还是直选议员,或者间选议员,均代表澳门地区的利益,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并无任何差别。澳门立法会的议员任期为4年,由选举后立法会召开第1次会议当日起,至下次选举后召开第1次会议止。议员任职期间,有3种情况可以导致其任期发生变化: 一是任期的中止: 任何议员一经被刑事起诉,且经由起诉批示或者同样性质的批示而被控诉时,可引致其任期中止。二是任期的丧失: 如果议员被发现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资格,或者有不得兼任的情况,又或者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连续5次或者间歇性15次不出席立法会全体会议,则其任期将丧失。三是任期的放弃: 议员居于其自身的考虑,通过书面声明而放弃其任期,该等声明一经立法会执行委员会在立法会全体会议公布即生效。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应根据出缺席位的性质分别以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或者总督委任的方式填补。新任职的议员只能继任被取代的议员的任期,直至被取代的议员的原任期届满为止。议员任职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提交法律或决议的草案; 提交修订提案; 申请追认法令; 申请以紧急程序处理任何法律草案、提案或决议草案以及审议由立法会常设委员会提议审查的法令; 对行政行为提出弹劾动议及其他动议; 参加讨论及表决; 申请被认为对于履行任期所不可免的资料、报告及政府刊物; 对总督或政府的任何行动提出书面质询,以便对公众舆论作解释; 提议组织临时委员会; 对与立法会确实运作无关的事项,向任何公共实体提出关于公共行政事务的咨询,听取其意见或索取资料。为了正常履行任期,议员还有权在立法会全体会议室及委员会会议室备有席位,并按照《立法会章程》的规定发言;提出申请;援引《立法会章程》的内容,并提出异议、抗议及反抗议;建议修改《立法会章程》。立法会议员享有以下权利:(1)议员在履行任期内所发出的意见及表决不可侵犯,且不承担法律责任;(2)未得立法会议可,任何议员不得遭受拘捕、羁押或监禁,但如其罪行系属重刑罚或同等刑罚,且系现行犯时,不在此限;(3)议员一经受到刑事起诉以及由起诉书或同类文件而被控诉时,法官须将该事实通知立法会; (4)身为公务员的议员,在履行任期所作的意见及表决不负纪律性的责任;(5)未经立法会许可,不得充任陪审员、鉴定人或证人,立法会应于听取议员陈述后,方得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6)在立法会实际运作期间,延期履行服兵役或同等性质以及民事动员的义务;(7)通行自由,即在执行职务或因有任务时得自由来往受进入限制的公共场所;(8)领取特别认别证和特别护照;(9)获得立法会给予的报酬; (10)因出席立法会会议或者参与立法会任务而不能参加其他官方活动和工作,或者导致其他官方活动和工作改期时,不承担任何责任;(11)免费领取《澳门政府公报》和《立法会会刊》;(12)持有自卫枪支。澳门立法会议员需要履行如下义务:出席立法会全体会议及所属委员会的会议;在立法会担任被指定的工作及职务;参加表决;尊重立法会及议员尊严;遵守《立法会章程》所定秩序及纪律以及尊重立法会主席的职权;监察《议员章程》有否被严格执行;勤奋地为立法会的工作效率与声誉以及一般性对《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及《澳门组织章程》的遵守作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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