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设立汽车保障基金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设立汽车保障基金条例1983年12月29日,澳门总督高斯达经听取咨询委员会意见后签署颁行。其背景是鉴于澳门地区交通事故有上升的趋势,事故发生以后,对于损害的赔偿又无定例,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最大限度消除汽车交通事故所带来的隐患,特制定该条例。条例规定在制定强制保险条例后,再设立汽车保障基金,减少交通意外所引致的损失,使损害保险制度更趋完善。条例规定汽车保障基金的设立、不受该条例保障的除外情况以及有关代位及提供法律诉讼、汽车保障基金的经常性收入及特别收入与其他收入、生效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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