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课税主体,亦 “纳税人” 或 “纳税义务人”。“课税客体” 的对称。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课税主体是税法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课税客体的载体,解决由谁纳税问题。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纳税人与课税客体、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有密切的联系。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和相当于个人的经济组织,具体如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的非居民,及其他不属于法人性质的经济组织。法人是指经过一定法律程序,经主管机关批准建立的社会组织。税法中的法人主要是指企业法人,即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也包括一些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事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纳税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一般由税种的性质决定。有的税种专为个人,如个人所得税;有的税种纳税人为法人,如企业所得税;有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如房产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和服从税务管理,如发生偷税、漏税、抗税、欠税及违反税收征管法中登记、申报、账簿及发票管理等规定者,要受到有关法律法规制裁。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先缴纳税款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税务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纳税人与税收实际负担人不同,有时二者一致,有时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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