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责任内阁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责任内阁官署名。清代末置。掌总国家政务。《清史稿·职官志六》:“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责任内阁,以军机大臣为总、协理大臣,并定内阁属官制。”(参见:内阁) 责任内阁官署名。清宣统三年(1911),面对风起云涌的革命运动和各省代表强烈要求改革的呼声,清政府被迫仿照西方制度设立责任内阁,负责协助皇帝处理军国大事。责任内阁设总理大臣和协理大臣各1人,两者为国务大臣之首领。另有国务大臣10人,由外务、民政、度支、学务、陆军、海军、司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十部大臣兼任。责任内阁的会议场所称政事堂。内阁总理、协理大臣之下设有丞一名,具体负责内阁内部事务。内阁自身的下属机构有承宣厅、制诰局、叙官局、统计局、印铸局以及法制院等。责任内阁设立后,原先的内阁、军机处、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吏部、中书科、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批本处等衙门一律裁撤。责任内阁设立之初,其国务大臣多为皇族成员,因而世称“皇族内阁”。改革有名无实。清政府这种伎俩很快被识破。迫于无奈,清政府只好规定皇族成员不能担任国务大臣以及各省行政长官之职。只是改革已经于事无补,不久武昌起义爆发,中华民国建立。责任内阁在清朝灭亡之前就已撤消而成为历史名词。 责任内阁资本主义国家对议会负责的内阁。详见“内阁制”。 责任内阁资本主义国家由议会产生、受议会监督并对议会负责的内阁。它始于18世纪的英国,在辉格党和托利党争夺执政权的过程中产生。责任内阁的主要原则是: 内阁由在议会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一党单独组成或几党联合组成; 内阁必须向议会汇报工作,接受议会监督,对议会承担责任; 当议会否决政府信任案或提出对政府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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