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庭笔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法庭笔录又称“审判笔录”或“庭审笔录”。记载法庭审理案件全过程的文书。格式和内容:1.首部。写明法院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被告人或当事人、辩护人或代理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到庭情况,被告人或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法庭对其申请的决定,案件来源,审判方式及理由。2.正文。记载审理案件的全部情况,包括开庭情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或当事人陈述,法庭评议及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情况。3.尾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签名章,最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它是制作判决书的重要根据。 法庭笔录书记员记录法庭上全部审判活动的文书。是法庭分析、研究案情,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重要根据; 也是检查审判工作是否正常合法所必需的书面材料。通常法律要求审判庭自开始审判到结束审判,由书记员以书面形式记录法庭和法庭审理参加人的全部活动。法庭笔录应当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书记员应当当庭作好法庭笔录。对于当事人的重要陈述和证人证言,要尽可能记录原话,不得任意删减、增加或修改,要保证记录的准确和完全。法庭笔录中记载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交证人、当事人自己阅读。证人、当事人确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审判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完后,经审判长审阅,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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