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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同年10月23日在东京互换批准书生效,有效期10年,期满可自动延长。条约的主要原则是: 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不使用武力及武力威胁; 反对霸权主义原则; 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关系; 不涉及第三国原则。显然,条约的基本精神不仅是为了维护中日两国间的友好和平,而且也是为了维护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定。所以,尽管国际形势不断发生变化,但条约的基本精神仍是适用的。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条约有效期10年。如在条约期满时或此后任何时候的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愿予终止时,则将继续有效。条约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的关系;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不诉诸武力威胁;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太平洋地区或其他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条约还就双方进一步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等作出了规定。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是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关系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保障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以及维护世界和平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条约明确写上反霸条款,对于竭力推行霸权主义的超级大国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经3年谈判中日两国外长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项条款组成。8月14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23日两国政府在东京互换条约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有效期10年。如在期满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的前1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愿予终止时则将继续有效。1988年8月22日条约期满双方政府决定条约自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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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2: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