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级人民法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级人民法院地、市、州一级的人民法院。院址分别在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1954年9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设立。第一批中级人民法院由原四川省人民法院在各地所设分院改名而来,之后全省在地区一级,包括地区、省辖市、自治州全部设置了中级人民法院。至1995年底,全省按行政区划设置有中级人民法院23个。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等,分别办理相关案件。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职权是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上诉和抗诉的二审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案件,以及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一、二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我国在省或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在直辖市内设立、在省或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设立的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低于高级人民法院、高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根据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其他上诉权人不服,依法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在上诉期内可以提出抗诉,如果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抗诉,该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第一审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要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地区一级设立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称山东省人民法院××分院,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改称中级人民法院。最多时全省设有14个。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建设保护庭、办公室等办事机构。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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