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90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45年8月14日,中国国民政府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共8条。主要内容是:在对日战争中,两国彼此互给一些必要的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战后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双方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条约有效期为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的换文规定,该条约失效。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根据美、英、苏三国《雅尔塔协定》,苏联参加对日作战和苏联准备与中国订立友好同盟条约。194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订该条约。正文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新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旧约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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