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逃人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逃人法清代有关镇压逃亡奴婢的法律。自清初开始制订、逐渐完善并大力推行。其主要内容有:(1)对于缉获逃奴的惩处。(2)对于窝逃人户及领佑人等的治罪,奖励告密等方面的规定。(3)对于全国文武官员在缉捕逃奴方面功过的奖惩办法, 当时也叫做《督捕例》。此律体现满族贵族利益和需要, 旨在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护封建农奴制度。 逃人法清初法令之一,为严禁满族社会的奴仆逃亡而制。早在努尔哈赤时期曾规定,凡逃人已经离家,一经被执即处死;其未行者,首告勿论; 逃人犯此法至4次者处死。皇太极时又严约汉人奴仆不许逃入朝鲜。是为满族督捕逃人旧法。顺治元年 (1644) 九月,正式制定逃人法,对被缉获的逃奴、窝隐逃奴者以及官吏隐匿与查解逃人功罪的赏罚与惩处都作了具体规定。又设立兵部督捕衙门,专门缉捕逃人。顺治朝,逃人法几经修改,其对窝主之惩处尤重于逃人。致使 “究法愈力,逃者愈多”。康熙年间,放宽执行“逃人法”,撤消督捕衙门,并随着逃人问题之缓和,其法也逐渐废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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