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选举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选举制度xuanju zhidu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由于国家的性质不同,历史传统和社会条件不同,选举制度的性质和内容也各不相同。但世界各国的选举制度一般都包括下列内容:确定选举资格;选举权行使的权限;候选人资格、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及竞选制度;选举的组织、方式和程序;选举人同当选人的关系等等。选举制度通常在宪法、议会组织法或选举法等法律中作出规定。在政治制度史上,公职由世袭制、终身制、委任制到选举任职,是一大进步。一般团体内的职务由选举产生,起源很早,已无从查考。国家机构选举制最早的雏形见于13世纪英国国会代表的选举办法。资产阶级革命后,逐步形成了由政党竞选、由选民投票的制度,但长期内仍公开实行政治权力按财产状况来规定的原则,对选举权作了严格的财产资格和变相财产资格等种种限制。这是少数有产者公民参政的制度。经过劳动人民争取民主权利、改革选举制度的长期斗争,19世纪下半叶以后,发达的民主制国家建立了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普选制,但限制仍然很多,公然违反民主原则的规定屡见不鲜。二次大战后又有进一步发展。但是在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机器的条件下,无产阶级政党和资产阶级政党之间,大小政党之间,实际上根本没有平等地竞选的可能,因为选民社会地位不平等,也不可能实行全体选民的自由投票。即使最民主的选举制度,其实质仍然是选民每隔几年“民主”地把资产阶级政党的代表人物,送到政权机构中去“代表”人民和压迫人民。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不同,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的原则,参加选举国家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人民通过民主的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随着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也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以民主方式产生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规定的总称。产生于古代某些国家,发展并完备于近代和现代国家,主要可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类型,一般以宪法和专门法律规定,有的还采用一些传统习惯。我国分别规定在宪法、选举法和各项国家机关组织法中。 选举制度Electoral Systems选举政治代表的方法。联邦和各省的选举制度分别由《加拿大选举法》和各省制定的选举条例规定。二者基本相似,不存在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选举制度公民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代表及国家公职人员 (包括政府首脑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等) 的制度。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的有关条款和专门法规加以规定,有的国家还沿用一些传统习惯。选举制度通常包括选举原则、组织、程序以及方法等。选举原则包括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和秘密选举等分项原则。选举组织则指主持选举的机构及选区的设立。选举程序包括选民登记、选举宣告、候选人提名、竞选、投票、计票及公布选举结果等项。选举方式则划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 (包括政府首脑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等) 的制度。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程序等。选举原则指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和秘密选举。选举程序指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出、竞选、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有些国家还包括关于选举的传统和习惯。选举制度通常在宪法、议会组织法或选举法等法律中作出规定。 选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组织、方式、程序等有关制度的总称。1953年中国颁布第一部选举法,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对选举制度作了规定。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选举制度。根据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实行普遍的、平等的、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秘密投票的原则。全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 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除此外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选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每选区选1—3名代表,采用候选人差额选举制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中国选举制度有效地保障了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选举制度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时应遵守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基本内容包括: 选举制度由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应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一般包括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确定当选的制度、选举人和当选人的关系等。选举原则指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和秘密选举等原则; 选举程序指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出、竞选、投票制度、当选制度等程序。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由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所规定。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对选举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均规定普遍选举原则。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实行普选制,取消了因身份、性别、门第、种族和收入而不能成为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有某些发展中国家基于各自国家的具体情况对公民的选举权又作了限制,如居住期限、出生地、语言能力、精神状态和未被剥夺选举权等。(2) 规定普遍、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自由平等和秘密投票原则。普遍、直接和间接相结合、自由平等和秘密选举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民主化的形式体现。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都毫无例外地将上述几项选举原则予以肯定。(3) 规定不同的年龄要求,享有被选举权的年龄高于享有选举权的年龄,对国家领导人的年龄要求高于一般议会议员的年龄。如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满18岁享有选举权,担任众议院议员的年龄为25岁,担任参议院议员的年龄为30岁,担任美国总统的年龄为35岁。(4) 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专员负责选举工作。(5) 选民可以撤换、罢免不称职的议员、代表,可以监督代表履行职责。(6) 为保证选举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对选举活动规定适当的审查监督措施。查清并处理涉及选举的异议问题。(7) 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 多轮投票、不承认双重和多重代表身份、保留非选举方法产生的议员或代表的选举制度。我国实行普遍选举制度,除了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在选举中坚持平等原则,同时对城市与农村、少数民族与汉族、男女等的代表比例作了适当的规定。在我国,直接选举适用于选举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的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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