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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选举程序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选举程序

选举工作进行的步骤。各国不完全相同。一般程序如下表:

选举程序

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步骤,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国家选举法规定,大致有以下步骤:
❶设立选举机构;
❷划分选区;
❸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❹产生候选人;
❺开展介绍候选人的宣传活动 (或竞选);
❻投票选举;
❼当选计票、公布选举结果、确定当选人等。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具体的历史条件不同,上述各个程序中的具体做法有所差异。如产生候选人,西方国家大都由政党内部竞选、确定。中国则由上、下反复酝酿,各党派民主协商提出。


选举程序

选举程序是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出候选人、开展介绍或宣传活动,进行初选或预选、规定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选区即分别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照地区或人口划分,每个选区选出一名或几名代表。中国选区是以人口比例数为基础,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以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组织选举工作,便于选民了解、联系和监督当选代表。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公民参加选举所具有的条件。选民是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为了进行选民登记,必须确定选民资格。在中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的程序。在中国依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
中国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通常叫选民榜。在公民选民名单时,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民证是选举机构发给选民,表明他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证书。英国1918年的 《人民代表制法》 规定,选举人登记册每年应造两部,登记官应负责造具春季及秋季登记册。候选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先提出供选举人选举的人员。在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以后,即按选区提出候选人。中国 《选举法》 规定: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对提名的程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情况。” 候选人人数和选举方式有关。选举方式有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两种。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 《选举法》 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
竞选是西方国家选举议员和行政官吏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是各政党的候选人为争取当选而争夺选票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表现了资产阶级各政党间以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政治力量的斗争。选举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投票制度是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办法。对于如何投票以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议员,各国都有法律规定。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当选计票制度是指按一定程序计算选票、确定当选代表或公职人员的制度。关于如何计算选票以确定当选人,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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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2: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