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通缉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通缉查缉人犯的一种紧急侦查措施。只适用于应当逮捕的在逃被告人。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辖区的报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令。对于被通缉的人犯,任何公民一经发觉,都可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通缉运用文字、照片或其他通讯手段通告各地机关、单位和公民,缉捕在逃人犯的紧急措施。通缉是各国刑事侦查破案过程中经常而普遍采用的方式。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被告人; 在押被告人逃跑,或者是罪该逮捕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只被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人逃避侦查和审判去向不明时,也可以采取通缉措施。但是不够逮捕条件的被告人逃避侦查时,不应采用通缉办法。通缉应在掌握确实材料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发布。接到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立即组织力量查缉,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协助追捕。被通缉的人犯归案后,通缉令由原发布机关通知撤销。 通缉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发布通缉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这是许多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法定侦查手段。在不同的国家,有权决定通缉的机关,采用通缉的条件和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它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依法以书面方式发布通缉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是公安机关特有的一项法定强制性措施。它是充分地发挥公安机关间通力合作,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协同行为,共同及时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有效方法。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法定有权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依法确认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或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的,一律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犯罪嫌疑人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司法实践中,县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需要在全国或者跨协作区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时,需报公安部发通缉令。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 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令应当内容简明、准确,写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体貌等便于确认的特征及附有该嫌疑人的照片、案件简况,并应当加盖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的印章。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令发出后,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归案,一经发现,任何公民可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当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通知撤销通缉令。在通缉的原因消失,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通缉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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