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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逮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逮捕daibu

司法机关依法剥夺人犯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人犯逃跑、毁灭证据和继续犯罪。在中国,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对逮捕人犯的条件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此外,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履行人民委托他们的职责,逮捕的对象如果是人民代表,还必须依法办理特别的批准手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

逮捕

刑事诉讼名辞。逮,到达。捕,捉拿。派专人到犯人处所将其捉拿归案称逮捕。《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上遣廷尉监,因拜淮南中尉,逮捕太子。”

逮捕

对人犯的人身采取强制性限制的措施。查缉人犯经常需要采用的法律手段。根据法律规定,逮捕人犯必备三个条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实有逮捕的必要。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统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

最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详“刑事侦查学”中的“逮捕”。

逮捕

刑事诉讼中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防止人犯逃避或妨碍侦查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各国对逮捕的规定不尽相同。英国、美国把逮捕分为有证和无证两种,联邦德国分为逮捕和暂时逮捕,苏联则只有羁押而无逮捕。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中国现行宪法还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把逮捕原因以及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并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逮捕或拘留人民代表时,还应履行特别的批准手续。

逮捕

法定机关依法强行剥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将其押送一定场所关押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同的国家,关于逮捕适用的条件、程序、批准机关等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逮捕有两种方式: (1) 有证逮捕,即法定人员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预先经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证; (2)无证逮捕,即法定人员或其他公民对某些法定情形下的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无需持有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证。为防止滥用逮捕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通常各国法律均规定对逮捕的人进行立即或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讯问,以便及时查明依法不应当逮捕的、及时予以释放。对依法应当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对于已逮捕的,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则应当依法撤销逮捕决定或变更该项强制措施。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也无权执行逮捕。逮捕适用的对象,必须是: 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除依法批准或决定后,尚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除依法审批外,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于外国人犯罪需要依法逮捕的,依照该法执行。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逮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果应当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酌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996年3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逮捕的条件,作了修改。依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而可不予逮捕的情形同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的规定。逮捕的审批程序是: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须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由检察长作出决定。重大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补充侦查的,须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经七日内作出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该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依法有权提出复议、复核请求。逮捕实施后,必须对被逮捕的人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依法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逮捕不当,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逮捕的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场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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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2: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