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铭旌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铭旌丧葬用的一种旗幡。又称明旌。《礼记·檀弓下》: “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其上书死者姓名以为标识。先以竿树于灵前,葬时敷于灵柩或尸体上。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一哈拉和卓古墓发现一铭旌: 绢上白粉隶书 “建兴卅六年九月己卯朔廿八日丙午高昌□……”。建兴三十六年相当于东晋永和四年(348)。该物反盖在尸体上。铭旌原用于士大夫,后亦为平民所用。李白《上留田行》: “昔之弟死兄不葬,他人于此举铭旌。”王建《送阿史那将军安西迎旧使灵榇》: “却入杜陵秋巷里,路人来去读铭旌。”白居易《赠悼怀太子挽歌辞》之二: “卤薄凌霜宿,铭旌向月翻”。 铭旌古代丧具之一,即书写死者姓名的旗幡。《周礼·春官·小祝》: “大丧赞渳,设熬置铭。”郑玄注:“铭,书写死者名于旌。”《礼记·檀弓下》: “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人初死未殓时,将铭旌置于正堂西阶;大殓毕,树在棺柩前面;出殡送葬时,专人执之作为前导; 下葬时将铭旌置于柩上。周制,从天子达于士均设铭旌,但其杠长短则异:天子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礼仪·士丧礼》贾公彦疏)。唐代丧制规定:皇帝的铭旌用绛帛制作,宽二尺,长二丈九尺;三品以上旌长九尺;五品以上旌长八尺; 六品以下达于庶人旌长七尺 ( 《通典》)。《司马氏书仪》载:“铭旌,以绛帛为之,广终幅。三品以上长九尺;五品以上长八尺,六品以下七尺。”明代丧制规定:一品至四品九尺,五品六品八尺,七品至九品为七尺,庶人用红绢五尺。清代丧制规定:一品至三品九尺,四品至五品八尺,六品至八品七尺,九品及有顶戴者为五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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