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举证责任转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举证责任转换举证责任分担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并非始终是归当事人一方承担的。相反,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它既可能从原告方转移到被告方,也可能从被告方转移到原告方。例如,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应就加害人有故意过失的要件事实、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这是根据一般举证责任原则所作的分配。然而在特殊的侵权案件中,这种方法存在局限性。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侵权行为责任。为加强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特别注意义务,民法规定,动物加害于他人者,由其所有人或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的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的管束或即使为相当注意的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从该条文规定的形式来看,加害人必须就其对动物管束已为相当注意进行举证,即就其对动物管束无故意或过失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对于加害人的故意过失及因果关系不必进行举证,只就加害人占有动物的事实及动物加害的事实进行举证。从我国民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可以看出,故意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属一般侵权行为的情形,归受害人举证;属动物占有人的侵权行为之情形,改由加害人举证。这种现象,就是举证责任的转换。自从1991年我国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方法,就民法无明文规定的医疗损害、交通事故之损害、商品瑕疵之损害以及环境公害等事件,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同时,大都另以各种特殊具体情况的事实存在,作为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方法,从而将上述类型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就加害人故意过失的要件事实及因果关系的事实,由被害人改归加害人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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