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阿注婚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阿注婚姻解放前后云南宁蒗永宁纳西族封建领主制地区属于初期对偶婚的一种婚姻制度。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彼此不称夫妻而叫“阿注”,原系普米语,意为“朋友”。其主要特点:男不娶,女不嫁,男子晚上去女家同宿,翌晨又返回母家生产与生活, 配偶双方不组织共同的家庭,无共同的经济基础;男女间通过接触,只要彼此同意,男子就可去女家夜访,一旦一方不愿即解除关系;凡属同一母系血统的成员,原则上禁止通婚,反之均可建立阿注关系; 平均每人一生结交的阿注为六、七人,也有多达几十人至百余人, 但大部分在一定时间内均有一个较稳定的长期的阿注, 又有一至二个短期或临时的阿注。1956年民主改革前,在中心地区实行此种婚姻的约占总成年人数(1,749人)的73.4%,在阿注关系基础上男女自愿共同组成家庭实行 “阿注同居” 的约占10.5%, 正式结婚的约占9.6%,其余为无婚姻生活;在边缘地区正向一夫一妻制过渡, 有的村寨阿注婚姻仅为残余。近数十年来阿注婚姻日趋瓦解。参见“永宁母系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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