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00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政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5部分,共25条。基本内容是:❶关于政权组织,规定“边区、县、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抗日战争胜利后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制定的宪法性法律。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3届1次参议会通过。共计26条,分为5部分。规定: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的机关,由人民按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原则选举代表组成;各级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对选民负责,各级政府对同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还规定实行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原则和经济、文化政策等。为后来制定《共同纲领》提供了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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