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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100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政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5部分,共25条。基本内容是:❶关于政权组织,规定“边区、县、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❷人民享有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并受到政府的指导与物质的保证。
❸“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对犯法人采取感化教育的政策。
❹经济上规定“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
❺文化教育,要求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从而确立了解放区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推动了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建设,促进了中国人民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抗日战争胜利后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制定的宪法性法律。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3届1次参议会通过。共计26条,分为5部分。规定: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的机关,由人民按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原则选举代表组成;各级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对选民负责,各级政府对同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还规定实行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原则和经济、文化政策等。为后来制定《共同纲领》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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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7:4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