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院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院试明清时期童生试即府、州、县学生员入学资格考试的最后一级考试。明代院试由各省提学官主持,考试对象为府试取中的士人,考试内容一般为四书文、五经文、论、策各一篇。院试取中方能取得府、州、县学生员的资格。清代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因学政又称提督学院,故名院试。凡经府试录取者,即可参加院试。因故未能参加县试、府试的士人,补考一至二场后,亦可参加院试。报名手续与县试、府试略同。届时,由学政分别到所属州府就近考试,以当地州府长官为提调,学署教官为监试。分两场:第一场为正场,试四书文两篇,五言六韵试帖诗一首;第二场为覆场,试四书文一篇,五经文一篇,五言六韵试帖诗一首。若能默写《圣谕广训》百余字,可免试五经文。院试揭晓名为出案,依入学名额录取,其第一名称院案首。正式录取者即为生员,亦称“秀才”,由学政拟定名单即“红案”,分别发往府、州、县学肄业,称为入学。 院试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对府试录取的童生的考试。因学政又称提督学院而得名。由学政巡回各府进行,正、复试两场,录取者称秀才,即为生员,送入府、州、县学肄业。 院试清代童生试的第三阶段考试。凡经县试、府试两次考试录取的童生,即可参加由各省学政主持的考试。因学政别称提督学院,故名。童生报名、填写履历、取五童互保、廪生保结等项,与县试、府试略同。乾隆五十七年(1792),又增加派保廪生一项,以防止认保廪生舞弊。正场考四书文二篇,五言六韵试帖诗一首。初选有名者还需复试一场,录取者即可入府、州、县学,成为生员。参见“县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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