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随迁配偶和子女工作调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随迁配偶和子女工作调动根据1985年8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各地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办理,安排工作时尽量照顾到工种及专业对口。随调配偶、子女的调出调入单位可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工作安排应按其原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对口安排。对于随迁配偶(女)凡年龄已过50岁符合享受离休待遇的,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提前离休随迁安置。其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准予提前离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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