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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霍布斯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霍布斯1588-1679Huobusi,Thomas Hobbes

英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1588年4月5日出生于威尔特郡韦斯特波特的一个牧师家庭。毕业于牛津大学,当过家庭教师,做过弗·培根的秘书。1640年,在英国内战爆发前夕,流亡法国,在那里结识了伽桑狄并参与和笛卡尔的论战,批判天赋观念论。1646年受聘任流亡法国的英国王子(后来的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1651年返回英国。1679年12月4日逝世于德比郡。主要著作有《论公民》、《利维坦》、《论物体》、《论人》、《生理学的10个问题》等。他的哲学思想是培根唯物主义哲学的系统化和机械化。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物体,人是自动的机械,思想、情感和意志等心理活动都是物质运动的表现形式。运动就是物体的机械位移,如无外力干涉,动者恒动,静者恒静。主张机械决定论,认为既然一切事物都是有原因的,那么一切事物就都是必然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偶然的东西。在认识论上,认为一切知识都起源于感觉,不存在什么天赋观念,但感觉只是人们认识物体性质的方式,不要以为物体的性质就如同感觉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存在于物体里,一般概念只不过是事物的“符号”或标记,这就带有浓厚的唯名论色彩。在政治思想上,认为维护社会秩序是国家起源的原因,从而反对君权神授论,但鼓吹专制主义。

霍布斯

英国近代经验主义美学代表。提出“观念联想律”,即人的想象和联想可以把不同的意象或观念作自由综合,形成各种新的形象。艺术只有“逼真”才美,艺术家可以超越自然的“实在的作品”,但决不可超越自然的“可思议的可能性”。认为美是善在形状或面貌上的“明显的符号”,美是善的形式,善是美的内容。对喜剧的笑也有精辟见解。参见“哲学”中的“霍布斯”。


霍布斯

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其政治思想的基础是人性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傲慢、复仇。认为国家出现以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彼此相互为敌,为了和平相处,需要建立国家。人们通过相互契约,把权利交给一个人或一个会议,这就产生了国家。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不可转让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把国家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竭力推崇君主专制制度,反对“君权神授论”。宣传无神论,但又主张利用国家宗教统治人民。主要政治著作有《论公民》、《利唯坦》和《论社会》等。参见“哲学”中的“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Thomas Hobbes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他认为哲学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可知的物体,宇宙是物体的总和,否定无形体的“隐蔽的质”和心灵实体的存在,强调哲学排除神学,“消灭了培根唯物主义中的有神论偏见”(马克思)。但建立的是一个机械唯物主义体系,认为物体的唯一特性是广延性,运动就是位移,是物体的偶性。主张用力学和数学说明一切,认为一切科学都是对物体几何性质和机械运动的研究。反对笛卡尔的天赋观念论,肯定知识来源感觉的经验论原则。推崇几何学的理性演绎法,但认为一般概念只是约定的事物的名称或记号,推理就是对事物“名称”的加减计算。政治思想方面,主张君主专制政体,反对君权神授论,认为国家是不同于自然物体的人工物体,是人类为摆脱人人为敌的自然状态,通过订立契约而产生的。强调王权高于教权,但认为宗教可以利用为管束人民的“马勒”。主要著作有《论物体》、《利维坦》、《论人》、《论公民》、《关于自由、必然与偶然》,并将《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和《荷马史诗》、《奥德赛》、《伊利亚特》译为英文。参见“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美学”中的“霍布斯”。


霍布斯

试图用物理学原理解释人的道德现象。认为人本性是自私的,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人象狼一样。强调人的理性所发现的自然法能使人摆脱“自然状态”,这自然法亦即道德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寻求和保卫和平。伦理思想主要见于《利维坦》和《论人》。参见“哲学”中的“霍布斯”。


霍布斯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法学著作有《利维坦》(1651年)、《论公民》(1642年)。认为人性自私;自然状态中人人为敌。人们为了和平而互订契约,把自然权利转让给统治者。统治者权力绝对至上,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人民不得反抗。法律是君主对臣民的命令;君主不受法律限制。参见“哲学”中的“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ThomasHobbes

英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出身于一个牧师家庭。幼年被父亲遗弃,由叔父抚养。14岁时进牛津大学学习,毕业后任贵族家庭教师。先后三次访问欧洲大陆,结识了伽利略、笛卡儿等人。后与弗兰西斯·培根、本·约翰生等人交往。英国革命初期,他曾出走法国,克伦威尔执政时回国。长期从事哲学伦理学研究。其伦理思想集中于《利维坦》和《论人》这两本著作中。霍布斯运用形而上学机械论的方法分析社会和人,把人看作是自然的产物,把外物作用感官产生的苦乐感觉作为道德的来源,认为凡是有利于生命运动、产生快乐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认为人必然要追求感官快乐,逃避感官的痛苦,为此都只做对己有利的事情,因而人的本性是极端利己的,人生就是一个无限追求个人欲望满足的历程。他接受当时流行的看法,认为人类进入社会国家之前,曾经有过一个没有任何共同权力的状态。在此状态下,人人都有追逐私利的平等的自然权利,人们相互为敌,人对人就像狼一样。他承认自然状态并不能使人幸福,人的私利也得不到保证,因此,人类社会必须从战争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的社会状态。人们一旦订立契约进入社会状态,就会产生出法律和道德。道德由自然法规定,自然法是理性的普遍规则,它规定人要自爱自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还根据自然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道德规范。认为公道(或正义)即遵守契约,依据契约使产权得到确认和实现。确保财产所有权是公道的内容,破坏财产所有权就是不公道。社会中臣民的自由,就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各种事情上,人有各种自由,包括贸易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和教育的自由。关于道德的标准,他坚持应以其结果来判断,即看其对社会是否有利。公正、感恩、谦卑、正直、慈爱之所以为善,就是因为它们带来了社会的和平;而和这些相反的品质,如不公正、忘恩、骄傲、虚荣、残忍等等之所以为恶,则是因为它们破坏了和平,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霍布斯的以利己主义为核心的伦理思想,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为后来资产阶级的伦理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

霍布斯1588—1679

近代英国哲学家,机械唯物论者,无神论者。出身于牧师家庭,当过培根的秘书,后游历欧陆,40岁时才在笛卡尔影响下研究哲学。致力于把培根唯物主义经验论系统化,排除了上帝、天使和灵魂,认为惟一实在的是可感知的物体及其广延,其运动是外来推动,即失掉一个位置又获得另一位置的机械运动; 认识是概念符号的机械的加减活动 (计算),这些概念是从俗约定的名称,并无什么天赋观念; 认识的方法主要是分析和综合,不光是归纳出事物的“形式”,而且要追溯出它的“原因”,重视演绎推理;哲学的对象除自然物体外还有人造物体,即国家; 人之所以要建立国家是因为人性自私,人在自然状态中就像狼一样处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为了不至于灭亡,人们自愿订立契约,将自己的自由和权力转让给第三者,这就产生了国家。这种权力转让像做买卖一样是一次性的,人民无权收回。主张绝对君权、君主专制。是近代资产阶级哲学家中第一个系统论述社会政治哲学的人。著有《利维坦》、《论物体》、《论人性》等。

霍布斯

英国哲学家。1588年4月5日生,1679年12月4日去世。15岁进牛津大学学习。1610~1637年先后3次访问欧洲大陆,结交甚广。1651年完成《利维坦》4个部分的写作。其自称为哲学3步曲是:1642年的《论公民》、1655年《论物体》、1658年的《论人》。1660年发表6篇对新兴数学分析方法的论战,后与牛津大学教授开始20年久的关于数学问题的论战。84岁发表拉丁诗体自传。

霍布斯1588——1679Hobbes,Thomas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机械唯物论的奠基人,近代著名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家。著作有《利维坦》、《论物体》、《论人性》、《论公民》等。
霍布斯认为,哲学的对象是物体。因为物体分成两类,所以哲学也分成两部分:自然哲学以自然物体为对象;公民哲学以人造物体即国家为对象。哲学是推理的知识,哲学的方法是分析和综合。
自然哲学。他认为,“宇宙是物体的总和”,而“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在我们之外”的独立客观存在。物质不以人的意志而产生或消灭,增加或减少。物体有两类“偶性”,一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广延”即占有空间,有形体。二是色、静、动、硬等偶性,它们只为一部分物体所具有。因此,不占有空间的“无形体的实体”,如上帝,灵魂等,是不存在的,应该把它们排除在哲学之外。他认为,物体状态,只有靠外物作用才能改变,自己不能改变。所谓物体的运动,就是不断的位置的更替。一切活动都是组合或分解,增加或减少,没有质的发展。他认为事物的“一切变化都在于运动”,而一些物体的特殊偶性如色、味的存在也是由于这些物体中物质的若干种运动在我们身上引起的感觉,也不过是运动。他否定这些性质的客观存在,把它们只看成是主观的显现,他用运动解释一切自然现象,甚至认为人是钟表一样的机器,生命就是肢体的运动。
认识论。他认为,一切知识都是从感觉获得的,感觉是作为感觉对象的事物作用于感官引起的。因此,他否定天赋观念说。他认为,感觉只告诉人们对象是什么,而要知道对象产生的原因,则必须依靠理性的推理。但他把概念只看成“名称”符号,而他所理解的推理,只是概念的组合、分解,或加与减。例如,他说“人”是“物体”、“活的”、“理性的”观念的相加。在霍布斯的认识论中,也有唯理论的成分,例如,他认为只有通过推理获得的才是普遍的、永恒的、不变的真理,从而贬低经验知识。
公民哲学。他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国家和君主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他认为,原始的自然状态,人对人象狼一样,为了保证个人的生命和财产,人们便把自己的所有权力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这个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公共的权力”,就是公正的裁判者,可以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他说,“如此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作“国家”,担当这个人格的人,就叫“元首”,其他的人都是他的“臣民”。而由于“缔约”双方是臣民与臣民, “元首”不是“缔约”人,所以他没有“违约”的问题。臣民对他的一切行为,都只能认可,不得反对。也不可重新把权力授予他人。可见,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是鼓吹“君主专制”的理论,目的是镇压人民,不过他代表的已不是封建贵族,而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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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