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革命根据地的离婚手续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革命根据地的离婚手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赣苏区规定:离婚须经区苏维埃批准,并登记其离婚条件。鄂豫皖苏区规定:离婚须向苏维埃内务委员会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如有一方坚决不同意时,应做必要教育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统一规定: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对离婚问题规定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
随便看 |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