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九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九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险根据1986年7月政府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生育、疾病、死亡、伤残等保险待遇与固定工相同。退休养老期间的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由地方劳动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共同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金额不超过其本人标准工资的3%,企业缴纳的金额为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合同制工人因病、因合同期满或非本身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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