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1992年4月10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6日经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条例》共60条款,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金融”、“文化建设”和“附则”。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缺之问题,《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稳定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并从本县各民族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在“文化建设”中突出地强调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了使科技兴县落到实处,规定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规划,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做好科技信息的搜集、引进和推广,鼓励发明创造,技术承包,促进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年4月10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6日经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条例》共60条款。分为7章,分别是:“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金融”、“文化建设” 和 “附则”。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缺乏问题,《条例》规定: “采取措施,稳定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并从本县各民族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在文化建设中突出地强调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了使科技兴县落到实处,规定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规划,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做好科技信息的搜集、引进和推广,鼓励发明创造、技术承包,促进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