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收购政策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一)收购政策1.生猪收购政策。自1957年到1992年生猪放开经营为止,共有五次重大改变: (一)收购政策1.统购政策。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决定从1954年秋季新棉上市时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花的计划收购。规定:凡生产棉花的农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将所产棉花除缴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卖给国家;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私营籽棉加工业,统由国家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委托加工,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场管理,经常地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犯和破坏棉花计划收购的投机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应依法惩处。安徽省认真贯彻国家的政策直到1984年。
(一)收购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把烟叶这一重要工业原料的货源从私商手中夺取过来,国家曾采取了公私联购、预购、赊购等形式。1953年开始,对烟叶实行了统一收购。河南省的烟叶收购工作1955年以前主要由商业部门承担,1957年开始,移交省供销社经营。在1958年掀起的“大跃进”运动中,“左”倾错误泛滥,烟叶生产也遇到了严重挫折,加之烟叶购销工作中错误地提出了“大购大销”的口号,不讲求经济规律,行政命令强制收购,挫伤了烟农的生产交售积极性。1961年烟叶收购量只有2.61万吨,创历史最低点,同1959年相比,烟叶收购量下降了83.4%。1962年起,国家调整了农副产品收购政策,烟叶收购开始执行长达20年的派购政策。其间,为缓解同农民利益的矛盾,烟叶收购工作曾在不同时期分别采取过奖售政策、换购政策和加价收购政策。河南省为稳定烟叶生产,还对烤烟用煤采取了计划供应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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