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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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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三)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1987年5月,司法部制定了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1988年4月,自治区司法厅根据新疆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起步于80年代初。到1985年上半年,有24个乡镇建立了司法办公室。其成员一般是以司法助理员为主,吸收两、三名离退休干部或招聘少数知识青年。除开展调解、法律宣传工作外,还开展代理、咨询、代书、法律服务顾问、公证联络等法律服务事项。
1985年6月,新疆司法厅在阿克苏地区召开了全区基层司法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会议的推动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迅速发展。到1985年底,全疆有200个乡镇建立了司法办公室,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律服务工作,初步解决了农牧民群众“请律师难、办公证难、打官司难” 的问题。
1987年5月,司法部召开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并制定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1987年以来新疆司法厅先后在温泉县、和田县、伊宁市和库尔勒市召开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到1995年底,共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723个,乡镇法律工作者达2 258人。仅1995年一年中,乡镇法律工作者就参与民事诉讼2 400件,调解经济纠纷和其他纠纷2.44万件,协办公证2. 83万件,担任法律顾问6 031家,代写法律文书2. 47万份,解答法律咨询4.99万人次,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达2. 1亿元,为各族农牧民和乡镇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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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