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乡镇法律服务工作1987年5月,司法部制定了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1988年4月,自治区司法厅根据新疆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起步于80年代初。到1985年上半年,有24个乡镇建立了司法办公室。其成员一般是以司法助理员为主,吸收两、三名离退休干部或招聘少数知识青年。除开展调解、法律宣传工作外,还开展代理、咨询、代书、法律服务顾问、公证联络等法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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