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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二)“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的供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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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的供销合作

1958—1978年,新疆供销合作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时期。1958年,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成立了新疆第二商业厅,基层供销社统一改为人民公社的供销部,变成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和国营商业的基层单位。1961年,新疆全区农村供销部购销总额为1.45亿元,比1957年下降2. 34%,实现利润只有112万元,商品损失达3 629万元。
1961年,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供销社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性质。
1962年5月 1日,自治区供销社与商业厅分设。年底,各级供销社(办事处)相继恢复,并再一次划分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业务经营范围和市场分工,划定22个小县城的工业品由供销社经营,不设置国营商业机构。全区供销商业网点达3 568个,社员78. 5万人,股金628万元。1966年,购销总额9. 65亿元,比1962年增长76.7%,利润521万元,比1962年增长62%。
“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社受到严重冲击,工作机构被撤销,大部分干部进“五·七”干校接受劳动锻炼,业务活动陷于瘫痪,购销额大幅度下降,利润减少,亏损增加。
1975年9月,区党委决定恢复供销社,但仍为全民所有制,是政府管理农村商业的一个职能部门。由于供销社的性质、任务、办社宗旨与体制不相适应,所以供销工作仍无大的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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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