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 农村敬老院建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 农村敬老院建设1958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人 (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的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举办五保户养老院的试点工作,首批确定为试点县的是余姚、慈溪、吴兴、富阳、平阳、三门、兰溪、象山等8个县。年末,全省发展敬老院(有的称养老院或幸福院)996所,入院五保老人2. 9万余人,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问题,对社会的稳定起了积极作用。1960年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敬老院建设大大削弱,有许多陆续停办,改为分散供养。到1964年,全省敬老院减至110所,在院五保老人2 115人,全年由集体供给口粮仅41.78万公斤,现金16.3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敬老院工作无人过问,处于瘫痪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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