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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二) 农村敬老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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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 农村敬老院建设

1958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人 (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的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举办五保户养老院的试点工作,首批确定为试点县的是余姚、慈溪、吴兴、富阳、平阳、三门、兰溪、象山等8个县。年末,全省发展敬老院(有的称养老院或幸福院)996所,入院五保老人2. 9万余人,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问题,对社会的稳定起了积极作用。1960年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敬老院建设大大削弱,有许多陆续停办,改为分散供养。到1964年,全省敬老院减至110所,在院五保老人2 115人,全年由集体供给口粮仅41.78万公斤,现金16.3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敬老院工作无人过问,处于瘫痪状态。
1982年,敬老院建设开始恢复,到1987年底,全省敬老院由1979年的34所增加到914所,供养老人也由1979年的447人增加到9 713人。1988年《浙江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后,敬老院建设步伐大大加快。到1993年底,全省农村敬老院发展到1 300多所,比1988年增长了1.5倍,入院供养人员达1.4万多人,有24个县市普及乡镇敬老院。同时,敬老院自身也因地制宜,挖掘潜力,逐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院内收入,减轻集体负担。1993年,全省敬老院院办经济总产值达1 687. 6万元,比1988年增长了14.8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敬老院资金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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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