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 农村电气化县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 农村电气化县1983年底,国务院批转了水利电力部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报告,浙江省列入试点县的有新昌、天台、仙居、泰顺、武义、缙云、庆元、云和、龙泉、临安等10个县(后又加上云和县分出的景宁畲族自治县,为11个县)。在水力资源丰富的地方,提倡以地方和群众自力更生为主,积极发展小水电,促进山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小水电初级电气化试点县验收标准包括:体制机构、电源、电网、用电水平、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6个方面,特别强调地方电网实行建管统一,发电供电用电统一归口管理,建立以县为实体的管理机构; 在比较枯水年份基本上达到本县电力供需平衡,年人均用电150—200千瓦时,全县有20%的家庭1年内有6个月以上的丰水季节能用电烧饭、烧水。重点电气化县建设的资金来源采取中央、省、县三方集资的办法,中央每年给浙江11个县补助900万元。经过几年艰苦努力,1990年,11个县全部通过了农村初级电气化县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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