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减租减息,初步削弱农村封建势力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减租减息,初步削弱农村封建势力中共宁夏省委在1950年6月召开的全省首届农民代表会议上对减租减息工作进行了布置,决定:磴口县与阿左旗不进行减租;盐池、同心、陶乐等地广人稀、土地质量又不好的地区,其租额原来即低,可不再减租;地主、富农及庙地、学田等出租的土地,一律按照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减租办法的规定进行减租; 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依团结互助原则由双方协议或由农会调解处理。省农代会后,中卫、永宁、中宁3县各在1个乡进行了减租试办,平罗、惠农、金积3县各在1个乡进行了租佃关系调查。各地租额最高的有每亩1石5斗 (约折112.5公斤,即1石约等于75公斤),1石左右的租额很普遍,一般也在三四斗(即1斗等于7. 5公斤),最低者为1斗5升。大部分是先缴租后种地,少数是秋收后缴租,也有先缴一部分,秋收后缴清,还有以工顶租的。因此,农民对减租要求很迫切。3个试办乡减租结果:中宁县一区二乡地富出租土地29. 1公顷,原租额为326.7市石(合24 502.5公斤),经二五减租(即减去原租额的25%),实减129户佃农的租额81.7市石(合6 127.5公斤),永宁县一区六乡、中卫县一区三乡的减租试办情况大体相似。省委总结了减租试办乡的经验,纠正了一些干部认为“宁夏土地不集中,本来地富出租土地就少,解放后更少了,减租没必要”的错误认识,提出减租工作必须在全省范围内普遍部署进行。《宁夏日报》为此发表社论 《批判轻视减租的错误观点》。1950年冬,全省除规定不进行减租的县旗和土改试办县以外,大部分县市都进行了减租工作。各地减租工作经历了以下步骤:❶成立县减租工作组,抽调组织干部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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