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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二)村公所的性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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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村公所的性质和职能

性质:把以原生产大队建立的村委会改为村公所,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行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赋予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代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能:❶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
❷执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
❸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❹组织群众充分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发展经济,建立健全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民政、计划生育等项工作;办好社会公益事业;
❻教育群众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向群众进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的教育,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❼调解和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❽办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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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