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规培训
(1) 组织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骨干企业的厂长(经理), 参加农业部举办的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关于产权制度改革、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关于贯彻 《乡镇企业法》 等内容的短期培训班。进入 “七五” 以来, 每年一般举办一期, 累计有100多人(次) 接受培训。
(2) 1990 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前后, 组织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骨干企业的厂长 (经理) 进行学习培训, 同时起草制定上海市贯彻执行 《条例》的实施办法。市和县(区) 工业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组织各种学习培训班20余期, 有1 500多人 (次) 参加。
(3) 1996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颁布以后, 市和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广泛组织学习、宣传, 贯彻实施 《乡镇企业法》。依法规范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做到学法用法、守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制止和纠正了向乡镇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侵占集体资产、随意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等错误做法,有效地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1997年5月和6月,又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举办学习贯彻《乡镇企业法》的师资培训班,进行全市统一的结业考试,共有50多人获得了《乡镇企业法》“普法教育结业证”和“普法教育培训师资证”。利用这批师资力量,以县(区)为单位,对乡镇企业干部职工开展《乡镇企业法》的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青浦、崇明等县,对所管辖的乡(镇)办企业的厂长(经理)均普遍培训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