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体制改革时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四)体制改革时期1979—1992年农产品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步减少计划管理的商品,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并下放部分商品管理权限。除极少数国家指令性商品统一收购外,其余全部放开。1979年11月,自治区财办批转自治区供销社、外贸局《关于开展小宗农副土特产品议购议销的报告》,对三类商品中的小宗土特产品、干鲜果、干菜等实行议购议销,不受原作价办法的限制。1980年1月,自治区供销社、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收购大宗大类农副产品推行经济合同的通知》,1980年商业部颁发了《商品划分暂行管理办法》,把由部管的商品划分为“计划商品”和“专业会议平衡商品”。计划商品属国家指令性计划,平衡商品属参考性指标、指导性计划。并下放了部分商品管理权限。1980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收购政策的通知”,将23种二类商品改为三类商品,对二类商品实行确定收购、调拨、出口基数的办法,代替原统购或统一收购的政策。1982年2月,自治区政府又发出《关于对二类农副产品实行定收购、调拨基数的通知》,规定凡是能够定收购基数的一定要定收购基数,不便定收购基数的可定购留比例。从1979年开始,计划管理的商品逐步减少,1981年减为150种,1982年为115种,1984年为60种,1985年为23种,1986年,除了粮、油、棉、桑蚕茧、烤烟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外,其余全部放开,实行宏观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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