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销售政策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四)销售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85年的36年中,1950—1956年,1964—1967年,及1979—1985年三个时期的18年中,糖源基本上能满足低水平的需要,市场均敞开销售;其余18年食糖货源紧缺,为有计划地安排好市场供应,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必需,安排一般”的分配原则,对城乡居民实行定量和对工业生产用糖按计划控制供应的办法。1957—1958年,由于前3年食糖收购下降(仅占产量的75%左右),红糖供不应求。1957年昆明等少数销区开始实行红糖凭证定量供应,每人每月供应0.1千克。白糖虽敞开供应,但货源较紧,内部分配上优先保证主要城市。1959年开始全面实行定量。为支援全国市场需要,1958年后,外调糖大幅度增加(1957年为1 550吨,1958年增至6 179吨,1959年和1960年再增至1.83万吨和2.36万吨),省内食糖短缺。1959年4月以后,从昆明开始,全省各地陆续将红、白糖全面实行定量供应。直到1964年糖源增加,首先在昆明、富源敞开白糖销售,同年7月,全省白糖普遍敞开销售,10月,红糖亦退出定量,结束了5年多来供应紧张的局面。“文化大革命”时期,食糖减产,加之运输不正常,销地货源无保证,从1968年4月起,再度从昆明开始并陆续在全省各地恢复定量供应,从1979年开始实行敞开供应。 表7-2-5 1952—1985年食糖购销调情况
(续)
❷人均消费系按国合商业销售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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