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九四五年宪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九四五年宪法分类:【文化精萃】 印尼共和国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于1945年8月18日开始生效,至1949年12月29日失效。自1959年7月5日再次生效至今。印尼共和国曾制订过三部宪法,此为第一部,又名《独立宣言宪法》。1949年12月29日成立印尼联邦共和国,宣布该宪法在其范围内失效,但以日惹为临时首都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仍然执行该法。1950年8月17日,印尼联邦共和国与印尼共和国谈判,制订了一部临时宪法,为第二部。根据1955年普选结果,组成立宪议会,于次年制订新宪法。该宪法长期得不到通过。1959年7月5日,苏加诺总统下令解散立宪议会,废除临时宪法,重新实行1945年宪法。该宪法正文仅37条,规定印尼是一个独立、自主、统一的共和国,以“潘查希拉”为基础:一、信奉神道,二、主张公正和文明的人道主义,三、达到全印尼的统一,四、执行协商和代表性的民主,五、实现社会公正。通过人民协商会议实行民权,表达印尼人民的意愿。由人民协商会议制订宪法,决定国家大政方针,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人民协商会议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委任总统和副总统执行会议决议。总统为最高权力执行者,向人民协商会议负责。议会为协助总统之工作机构。总统在制订法规和制作国家预算和决算时必须征得议会同意。总统必须为纯印尼族人。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最高咨询委员会为总统参谋机构,有义务向总统提出建议和回答有关难题。印尼作为信奉神道的国家,每个公民有信教自由。决定国计民生的公共资源及财产归国家所有。印度尼西亚语被法定为印尼共和国国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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